臺北市立麗山高中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96.12.17訂定
第一章 總則
1.1主旨
為恪遵台灣學術網路(TANet)之使用目的,特訂定本辦法,以為使用本校校園網路遵循之規範。
1.2適用範圍
凡使用本校校園網路資源之使用者皆適用之。
1.3責任歸屬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均應遵守本辦法,若有違背而觸犯國家法律,該使用者應自行負責,與校方無關。
第二章 管理辦法
2.1管理單位
本校圖書館。
2.2校園網路IP申請資格及辦法
2.2.1行政區
凡是本校教師、職員、研究助理,均有權利申請一合法IP供使用,原則採一人一IP方式配發,由圖書館統籌分配。
2.2.2各實驗室及專科教室區
各實驗室及專科教室之IP,由圖書館依需求分配IP範圍,由各單位於自行安置後報請圖書館備查,學生用電腦建議採用虛擬IP。
2.3使用規範(請填寫
下載「校園網路資源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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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禁止使用他人之IP Address 上線,所分配之IP Address 只限單台電腦使用,切勿重覆用,以免造成無法連線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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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尊重智慧財產權,於校園網路內務必使用合法軟體,而由網路上所存取之任何資源,限其個人使用,並禁止下載有版權之音樂(尤其是MP3)、影片及非法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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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未經核可,禁止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如:MSN、Yahoo奇摩即時通、Skype)、點對點檔案共享(P2P)軟體(如:Foxy、BitComet、EZPeer等)、網路收聽廣播、線上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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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個人電腦所有登入帳號均需設定密碼,且需設定螢幕保護程式,所有電腦經一定時間未經使用後,應跳出登入使用者畫面,並需輸入密碼後才能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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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禁止在校園網路內進行網路遊戲活動,及擅自使用網路連線方式與其他電腦長時間連線,從事與教學研究無關之作業 (例如網路連線遊戲),以免佔用網路頻寬,影響自己與他人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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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未經核可,禁止在校園網路內架設路由器(Router)、IP分享器,或在校園網路內架構任何型態之主機伺服器(如www、bbs、FTP、DNS、NEWS、mail server…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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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此種干擾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它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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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傳送具威脅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性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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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禁止利用校園網路從事未經學校許可之商業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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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 |
本校之電子郵件帳號、電腦網址及網域名稱均需向圖書館申請,並由圖書館核可後方可使用。並不得侵犯他人電子郵件帳號、電腦網址及網域名稱持有人或所屬單位之使用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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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
若本校使用者涉嫌利用校園網路從事觸犯法律及違反校規或影響校譽之行為,本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使用者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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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
禁止自行維修校園網路公用設施、破壞網路設備、干擾網路訊號傳輸…等,影響本校網路正常運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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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校園網路問題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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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在自行檢查後仍無法解決時,請教職員登錄線上報修系統後,將由圖書館處理。 |
第三章 罰則
凡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均須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若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查屬實者,得取消該使用者網路使用權,情節重大者,依教育部頒訂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規範』辦理。
第四章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告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